抗战期间,中国对日本的正式宣战期是1941年12月9。【文学世界】
太平洋战争爆发的当(当地时间为12月7),日本向美国、英国宣战,美国、英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哥斯达黎加等20多个国家相继对日本宣战。9,中国对日本宣战,同时也向德、意两国宣战。12月11,德、意向美国宣战,美国、古巴、巴拿马、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和哥斯达黎加等国也向德、意宣战。同,、德、意三国在柏林签订了《、德、意联合作战协定》,规定三国“以一切可以采取的有力手段,将与美、英的战争坚持进行到胜利为止”;三国间“如果没有相互完全谅解,不对美国及英国的任何一方休战或媾和”
说到这个宣战,有一个很令人尴尬的事情。当时中国并不是只有一个政府,而是有四个政府(名义上三个):重庆的国民政府,延安的边区政府,南京的汪卫政府,洲国的溥仪政府。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一半中国人(重庆、延安)加入同盟国阵营反对德意,另一半中国人(南京、洲)加入协约国阵营反对英美苏。两个敌对阵营的英美和德意,都收到了自称是“中国政府”发来的宣战书,可谓奇事一件。
1941年12月7日本对美国和英国宣战(在偷袭珍珠港之后),12月8美国和英国向日本宣战,12月11,德国和意大利向美国宣战,当天美国也向德国和意大利宣战。但在二次大战中,却没有一个国家向中国宣过战,这倒不是西方国家看不起中国,不屑与中国宣战,而是无法向中国宣战,英美不承认汪卫政府,怎么向汪卫政府宣战?德意不承认国民政府,怎么向国民政府宣战?所以中国没有收到一张他国的宣战书。再仔细一看重庆国民政府的“宣战布告”又感到有些不对劲。国民政府有两个“宣战布告”一个是对德意的宣战布告,这是一个标准的宣战书,明确说明宣战书开始生效的期:“兹正式宣布,自*三十年十二月九午夜十二时起,中国对德意志、意大利两国立于战争地位,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德或中、意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可是对日本的“宣战布告”就让人看得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宣战布告”没有提到宣战书开始生效的期,只是含糊地说:“兹特正式对宣战,昭告中外,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特此布告。”如果当时召开一个记者招待会,外国人问:“中国从哪天开始和日本进入战争状态?中国和日本的条约、协定、合同从哪天开始作废?”中国人怎么回答这个问题?如果勉强按文书的期来解释:“1941年12月9开始,中国和日本处于战状态,中国和日本之间的一切条约、协定、合同从今天开始作废。”难道1937年7月7到1941年12月9,中国和日本之间的战争是非正式战争?在1941年12月9之前,中国和日本之间的一切条约、协定、合同仍然有效?只要仔细看一下对日本的“宣战布告”和对德意的“宣战布告”就会知道对日本的“宣战布告”缺少最关键的生效期。当今国际间的一切条约、协议、最后通谍、宣战书,最不能缺少的一个要素就是文件的生效期,如果一个文件没有明确的生效期,那么就没有任何法律效应。宣战书要符合国际法的规定,没有表明生效期的宣战书自然无效。所以只要对照一下国际法的基本常识,就可以明白那份对德意的宣战书有效,而那份对日本的宣战书无效。这份“宣战布告”只能内销,不能出口。外国人看了这样莫名其妙的“宣战布告”是佩服中国人呢?还是笑话中国人呢?
原先,一直有人很纳闷,中国的教科书为什么对“对宣战”这么遮遮掩掩,看到这个宣战书的原本,大概就会明白这份宣战书拿出来实在太不成样子。想来中国当时的专家也不至于不明白没有确切生效期的宣战书无效这个国际法常识,恐怕当时国民政府这个“宣战布告”只是为了鼓舞中国人的士气,正如《李宗仁*》所述。这个“宣战布告”只是意在“内销”当时国民政府也没有准备后拿这个宣战书在国际上进行涉。中国这份宣战书不但没有被国际上承认,其实连中国人自己在事实上也没有承认,因为一旦承认,中国在很多事情上就要陷于非常不利的地步。比如战犯的审判,国际法庭上只对战争期间的战争犯罪进行审判,因为中战争是1937年7月7开始的,所以1931年“九一八事变”时的屠杀事件就不予起诉。
如果中国的宣战书有效的话,中国对日本的正式宣战期是1941年12月9,那么按照国际法,1941年12月9前的屠杀事件就不予起诉。这样一来,1937年的南京大屠杀的凶犯岂不是无法追究了?日本人倒是希望中国这个宣战书有效,这样一来8年侵略战争就变为4年,要赔偿的话,赔偿费也得减少一半。如果中国人在教科书中加上对宣战一条,把抗战争解释为:“抗战争于1937年7月7爆发,国民政府1941年12月9正式对宣战,1945